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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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能源局:

为落实《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有力应对臭氧污染,切实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将《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产业结构特点,认真落实方案要求,细化部门分工,落实治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推动VOCs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凸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省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大幅下降,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2017年,全省17个重点城市PM2.5累计均值为49μg/m3,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全省O3问题开始凸显,尤其是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从PM2.5和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省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以重点减排项目为支撑,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综合整治任务和减排目标任务。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2015年国家规划基数98.7万吨的基础上,全省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下降10%,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9.9万吨。全面完成全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VOCs污染整治,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通过与NOx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结合行业排放量贡献情况,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电子信息、橡胶塑料制品、印染、焦化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VOCs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二)重点地区: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武汉及其周边、宜昌、襄阳、荆州、荆门等地为重点地区。

(三)重点减排项目: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摸底排查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工业企业名录,梳理形成VOCs重点减排项目库,并于2018年6月底前将项目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重点控制污染物: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PM2.5来源解析研究成果,确定VOCs控制重点。对于控制O3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控制PM2.5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四、分阶段实施要求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

第一阶段:2018年为启动实施阶段。

——各市州组织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摸清VOCs排放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重点减排项目库。

——各市州根据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形式及要求,明确VOCs削减重点行业企业和技术路径,7月底前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综合方案,形成VOCs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库。

——各市州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重点地区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全省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为深化实施阶段。

——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持续推动交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减排工作,开展全流程VOCs防治,遴选先进工程示范及管理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力争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地区在重点行业或典型工业园区试点建设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

——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明确VOCs管控要求。

第三阶段:2020年为巩固强化阶段。

——巩固提升重点行业整治效果,深入开展其他行业VOCs综合整治。

——基本完成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监测。

——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全省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5年国家规划基数98.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0%,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涉VOCs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五、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武汉及其周边地区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O3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污染严重的地区,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石化行业于2018年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臵换油气回收装臵;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臵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医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等)、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医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2018年在医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2019年重点地区现代煤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全面实施LDAR。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2018年完成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企业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臵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臵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对不符合要求企业应进行清单化销号管理,明确列出整改时间进度。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全省于2019年底前完成工业涂装行业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工作,重点地区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1)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6)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深入推进电子信息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热压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电路板制造应采用免清洗工艺,推广使用免清洗助焊剂等。电子终端产品表面涂装喷漆生产作业由传统的空气喷漆工艺为静电喷漆工艺取代,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逐渐淘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油漆涂料,使用含有机溶剂或低含量有机溶剂涂料。

到2019年底,完成电子信息行业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工作。涂胶、涂装、热压工序的配料上料间和烘箱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臵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针对水溶性有机废气可配套建设多级喷淋吸收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重点地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臵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6、加快推进橡胶塑料制品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VOCs排放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配料、进料、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硫化装臵设臵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溶剂储存、装卸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

到2020年底,完成橡胶塑料行业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工作。在密炼机进、出口安装集气罩局部抽风,硫化机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臵,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安装密闭集气装臵,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炼胶废气建设除尘、吸附浓缩与焚烧组合的治理设施,其他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7、加快推进印染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推进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行业印花(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整理(定型、涂层)的VOCs排放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助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鼓励纺织印染企业使用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到2020年底,完成印染行业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工作。印花、涂层工序的配料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臵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针对水溶性有机废气可配套建设多级喷淋吸收设施;定型机废气应配套建设水喷淋与高压静电组合的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8、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合成革行业应重点加强烘干、印刷、喷涂过程VOCs排放治理。焦化行业应重点加强回收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船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淘汰老旧汽车和摩托车,加强监督管理。在蒸发排放控制方面,推广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降低夏季蒸汽压,控制夏季燃油蒸发。具体任务为:

一是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速时间。二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鼓励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并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三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控制系统检验。各市州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四是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工作。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按时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鼓励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提前供应。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推广利用固定式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019年底前,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等城市主要通行道口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高排放车辆。2020年底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重点地区逐步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组织开展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在长江干线遴选原油或成品油码头及船舶作为试点,总结建设和操作经验。试点工程成功后,依据码头回收油品的处臵政策方案及储油库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推广计划,完成码头油气回收规划研究,在全省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3、扎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扎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重点推动工程机械与船舶大气污染控制。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工程机械的污染防治,全省各市州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大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新建或改建高效节能环保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武汉、黄石、宜昌、荆州等地优先落实。到2020年我省主要港口(武汉、宜昌、荆州、黄石)90%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省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

1、建筑装饰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2019年底前,重点地区基本完成汽修行业综合整治,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臵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干洗行业。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全省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服务业。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2019年底前,重点地区城市建成区完成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臵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6灶头及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农业农村源。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健全监管监控体系

1、建立VOCs排放监控体系。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全省典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按国家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第三方市场监测。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到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涉VOCs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规范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加强重点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形成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并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估算VOCs排放量。企业还应建立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活性炭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购买和更换等信息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督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按照国家“黑名单”制度管理相关要求,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

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质监局、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开展VOCs治理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加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支持VOCs治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完善含VOCs产品质量地方标准;省能源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省环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VOCs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VOCs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彻底摸清本区域内各污染源点VOCs排放具体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制定当地VOCs污染整治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必须列出具体治理项目,明确主要整治内容,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

(三)完善经济政策

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行业VOCs治理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开展VOCs治理先进技术应用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坚持以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为导向,积极引导实施VOCs第三方治理运维管理。探索推进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重点行业VOCs地方排放标准、削减最佳可行技术方案、整治验收规范等地方标准体系的制定步伐,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积极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臵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要求,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强化重点行业VOC污染防治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更新时间:2018-06-15